Constitution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臺北市國立臺灣大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以加強校友聯繫、促進彼此情誼、回饋母校、鼓勵校友砥礪學行、
團結互助及敦促實踐母校愛國愛人之校訓、服務社會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臺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北市。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推動校友聯誼活動。
二、促進校友團結互助。
三、發揮校友智能、服務社會。
四、增進校友情誼。
五、砥礪校友學行。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凡在母校(包括母校前身臺北帝大)畢、肄業同學暨曾在母校服務之教職員,
戶籍設在臺北市者均得申請加入為本會會員。
第 八 條 本會會員有依規定享用本會一切設施及參與各項活動之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如有違背政府法令、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者,
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
其危害團體聲譽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 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一 條 本會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經理事會通過後生效,
欠繳會費達三年以上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 十二 條 本會會員經出會或退會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概不退還。
第 十三 條 本會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 十四 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五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
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但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
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第 十六 條 前項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 訂定與修改章程。
二、 選舉、罷免理事與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要事項。
第 十七 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五人、監事七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
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未完之任期為限。
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第 十八 條 理事、監事之選舉,得採用通訊方式,但不得連續辦理。其通訊選舉辦法,
應提經理事會議通過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九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
二、 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 聘免工作人員。
六、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 其他屬於會務之事項。
第 二十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一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之主席。副理事長襄助
之。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
不能代理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一人,秘書、幹事、雇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
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左列各組,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
一、 秘書組:掌理會籍、文書、議事及其他不屬各組事項。
二、 財務組:掌理本會經費之籌募、保管、出納、審核及帳目、報告等事項。
三、 研究組:掌理有關學術研究及出版等事項。
四、 服務組:掌理有關互助合作、職業介紹、會員福利及康樂活動等事項。
各組置組長一人,由理事長就會員聘任之。必要時,得遴聘副組長一人,襄助組長執行該
組業務。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稽查會費收繳狀況。
四、 審核理事會經費開支。
五、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六、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七、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五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六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並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二十八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審核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第二十九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任期與理事、
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 三十 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
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三十一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章程之訂定與修正,應有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
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會員之除名。
二、 理事、監事之罷免。
三、 財產之處分。
四、 團體之解散。
五、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各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
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四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
故缺席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序遞補。
第三十五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
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 入會費: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新臺幣一、○○○元。
二、 常年會費:新臺幣一、○○○元。
三、 永久會費:新臺幣一○、○○○元。
四、 事業費。
五、 會員捐款。
六、 委託收益。
七、 基金及其孳息。
八、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八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
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
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應存入理事會指定之銀行,其收支及核銷程序,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法辦理之。
第 四十 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